

各学院、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验收管理,提升采购执行与资产入账效率,根据《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《杭州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,落实巡视整改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现就仪器设备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实行校院两级验收机制
仪器设备验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。院级验收由购置使用单位组织;校级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,组织使用单位、校内外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实施。所有验收工作严格遵循“一合同一验收”原则。
二、规范验收程序
(一)组织验收时间
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运行正常后,供应商提交书面验收申请,使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。未达验收条件的,应明确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原因。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,须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因使用单位未及时组织(申请)验收引发的违约问题,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。
(二)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组成
1.集采目录内及电子大卖场采购设备,按集采相关规定
执行;
2.合同金额80万元以下(无40万以上大型仪器的)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,验收组由不少于3位校内外专家组成。项目负责人、主要使用人及设备管理员签到参加验收工作,但不作为验收专家;
3.合同金额80万元(含)以上及含40万以上大型仪器合同金额80万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建验收组,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主要使用人等须同时签到参加验收工作,但不作为验收专家。
4.重大或法定检验类设备,根据相关规定须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。
三、验收步骤与内容
供应商:招投标文件、采购合同、货物交接清单、安装调试、培训记录、验收申请等材料,并装订成册(3册);
使用单位:根据要求组建验收小组或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;提前准备好相关验收场所和设备使用报告;
验收小组:查阅采购文件、投标文件、采购合同,听取供应商供货、安装调试报告、用户使用报告,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。
四、验收资料存档
验收通过后,无大型仪器的8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存档;80万元(含)以上由使用单位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双存档。
五、异常问题处理
1.资料不全的,应记录实际情况并确定补齐期限,同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;
2.设备名称、型号与合同不符的,原则上应拒收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使用场景变化需求造成的,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,并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;
3.验收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根据合同约定处理。
六、其他事项
院级验收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。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的,专家劳务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(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二次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),发放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请各学院(部门)严格遵照执行。
联系人:李华奎,联系电话:28868189。
附件:1.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申请单
实验室处
2025年10月28日
地址: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慎园15号楼
邮编:311121
本科招生热线:0571-28865324
研究生招生热线:0571-28861205
学院联系电话:0571-28868882、288653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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